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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时间:2018-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且自愿加入协会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评定与管理,中介人员所属机构当前为我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人员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是指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照本办法,评定授予房地产中介人员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等级。

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称为星级人员。

第四条【管理机构】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和管理。

第五条【星级标识】

星级中介人员由本会颁发《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

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应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

第六条【星级公示】

星级人员评定结果和查询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第七条【星级有效期】

星级人员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365天计),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与其个人会员周期一致。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可分为“星级有效”和“星级无效”两种状态。“星级无效”状态的,须重新申请星级的,原有星级不再累计。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星级申请】

所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等行政规章或行业自律规定,且通过星级测评的中介人员,均可申请星级。

第九条【星级评定】条件要全部满足)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一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

2)首次申请星级培训、或已获得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和结业证(初级)、或重新申请星级测评合格;

3)当前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六次;

4)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

 (2)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
(3) 当前周期内无C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且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三次;

 (4) 参加二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三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
(2) 星级时间累计满3年;

(3) 当前周期内无B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且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三次;

(4) 参加三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被评定为“四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累计满4年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且取得大专学历或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累计满1年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3) 当前周期内无A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4) 参加四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5.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五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累计满5年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累计满5年;星级时间累计满3                 年,且取得大专学历或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且取得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3)当前周期内无A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4)参加五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条 【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一条 【星级提升】

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第十二条 【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人员下列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1.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2.原单位离职、现单位就职证明等从业机构材料。

第十三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四条【星级暂停】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星级人员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在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五条 【星级注销】

星级人员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星级已注销人员重新从业时,视同新申请星级。

第十六条【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4.被自律专业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人员行为清单


一、良好行为(共28项)

A(共9项)

1.上5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A

2.上5个持牌周期均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的;A

4.当前持牌周期内,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A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6.当前持牌周期内,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发表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文章的;A

7.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A

8.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5000元的;A

9.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30个小时以上的。A

B(共5项)

1.上4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B

2.上4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的。B

4.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2000元的;B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20个小时以上的。B

C(共6项)

1.上3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2.上3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的。C

4.当前持牌周期内,完成星级提升课程所获学分超过规定的;C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1000元的;C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15个小时以上的。C

D(共8项)

1.上2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D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的。D

4.当前持牌周期内,按要求完成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素质培训的;D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自律规范做出突出贡献的;D

6.热心行业的发展,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或为行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的;D

7.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600元的;D

8.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10个小时以上的。D

二、不良行为(共35项)

A(共6项)

1.不按时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2.不如实申报入职、离职状况的;A

3.不按要求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A

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星级标识的;A

5.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A

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共13项)

1.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B

2.不如实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B

3.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4.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的;B

5.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B

6.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7.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B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B

9.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0.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1.未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B

12.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B

13.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共16项)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C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在机构商业信息的;C

4.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5.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C

7.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8.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9.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C

10.发布虚假房产信息或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C

11.不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2.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机构、人员声誉、利益的;C

13.连续两个持牌周期被列为预警对象的;C

14.不按要求申报星级的;C

15. 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1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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