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的公告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运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承揽业务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协会制定了《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
附件2:《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
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含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与视频号等)开展我市房地产信息发布与交易服务(含房源信息发布、营销、咨询等),且同时具备“频繁持续输出房地产相关内容且有留咨行为”特征的行为,统称为“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我市”判定标准为公司注册地/IP常驻地、主要经营场所、主要业务发生地在南宁市。
“频繁持续输出”是指在同一网络平台一定周期内发布多篇涉房内容作品。
“有留咨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端留有电话、微信、社群等方式获客引流。
第四条(行为规范)
通过互联网开展我市涉房营销行为的主体应遵守国家、南宁市房地产及互联网信息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以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为原则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自媒体”账号及主体信息。
(二)遵守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对房源信息发布的要求,确保所发布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三)拒绝为他人实施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序良俗的涉房营销活动提供便利。
(四)对照《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自觉抵制涉房营销不良行为。
第五条(可信度评价)
对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的账号做出可信度评价,并依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可信度优良”“可信度一般”“高风险”三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公示)
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可对其账号可信度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公开媒体等渠道向消费者公示、披露,并定期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责任和要求)
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发布信息时应当确保发布的房地产信息真实、准确、客观。互联网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要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机构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发布信息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实名登记等。
附件2:
南宁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网信、政策规章等规定,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凡出现本《清单》所列负面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办法进行相应扣分,并向公众曝光,降低其可信度评价。
负面行为依其有害程度分为A、B、C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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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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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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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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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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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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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报备真实、完整的主体、账号信息或主体/账号变更的,未及时对变更信息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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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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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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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房地产项目不实消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混淆视听,影响楼盘正常销售或利用网络平台或者利用粉丝数量等优势,借机高价推销售卖课程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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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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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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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题党”或所谓“独家爆料”等方式,蹭热点、博眼球、赚流量,借“专家”名义乱发信息、误导公众产生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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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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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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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强制服务或绑定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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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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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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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返佣等方式,夸大其词诱导他人购房或采取低价引流、发布虚假房源等方式招揽业务,诱骗购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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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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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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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胡乱解读、片面曲解房地产政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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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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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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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不实房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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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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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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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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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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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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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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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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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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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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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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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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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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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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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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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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