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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南宁市登记注册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自律发展服务,为规范市场和谐有序地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保障行业会平竞争,提高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局,登记审批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房地产中介管理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二)沟通政府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了解掌握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制定行业执业自律准则,建立行业诚信守法规则,进行中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许可或备案预审及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五)开展房地产中介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中介的地方性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向政府提出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规划、中介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协调房地产中介机构间的中介活动,接受政府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优秀的中介服务人员;

(八)组织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中介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中介期刊和书籍、资料,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十二)接受政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会长原则上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1名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审批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审批机关预审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登记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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