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名称为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南宁市具有从业资格的并已加入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南宁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
第三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济活动,发挥服务、沟通、鉴定等功能,并实行有偿服务的行业的总称。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独立、公正、合法。
第六条 倡议本地区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南宁房地产中介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会员单位负责人在行业自律上签字)
第二章 自律规则
第八条 合法执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资质,领取工商执照,经房管部门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年检,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从业人员必须挂牌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求实名制上岗,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条 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该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过失或者经纪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到协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注销歇业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公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须执证上岗,并由所在公司到协会进行备案。一本上岗证只能备案在一个公司名下即一个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挂牌执业。未经备案的上岗证不予认可,从业者离职的,用人单位须到协会办理注销备案,否则,其个人私自受理业务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将仍由备案公司负责承担。执业资格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合格的证件无效。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执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守法经营、以诚为本、恪守信用,认真遵守以下行为规则:
1、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应出示执业资格上岗证,并表明所属经纪公司;
2、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应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范围受理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3、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客观,不得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
4、从业人员应按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中介报酬或其他合理费用,不得收受上述费用以外的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5、从业人员须认真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地履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恶意压低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7、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必须由所在公司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不得私自将业务转到其他公司,禁止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经纪机构执业;
8、从业人员在转换机构后不得有泄漏原机构商业机密及恶意中伤损害原机构信誉和利益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6、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7、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8、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9、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1、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签字仪式上各中介企业承诺遵守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章 执行规则
第十六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如该会员成员无法解决该争议时,协会会员举手表决(投票)进行具体处理。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副会长单位会议,副会长单位应指派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参加会议;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应指派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参加会议;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文娱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促进企业沟通交流。会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如超过三次会员单位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其退会。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执业人员行为规则的,由公约执行机构依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行业通报、暂缓年审、没收或作废其执业资格证书、建议行业内不予录用等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南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协会会员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其退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申请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员自主要求开展具体的合作、联盟方案的,需通过会员开会共同探讨,方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公约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2008年11月1日公布施行。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二00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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