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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落实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倡议书 |
| 时间:2026-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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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交易行为,进一步压实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规定,以及住建部门工作要求,现就严格落实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提出以下倡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履行备案义务
各经纪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依法备案义务。将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做到“应备尽备、即签即备”,坚决杜绝迟报、漏报、不报等情形。
二、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备案工作机制
各经纪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重点讲解《住房租赁条例》等政策法规和备案操作流程,全方位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备案流程,确保备案信息准确
各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住建部门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后,认真核对合同信息、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及时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自2026年4月7日起,协会将配合住建等部门,对各经纪机构已成交房源的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指导。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企业,住建部门将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整改、移交处罚、信用公示、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特此倡议。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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