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首页
协会活动
新闻中心
动态公告
会员风采
法规政策
房产数据
热点关注
曝光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态公告 > 关于市房房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市房房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7-04-15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全面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加大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登记制度。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超过备案期限尚未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结合今年房地产市场整顿的要求,在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完善条件,在2007年8月31日前必须完成备案工作。对超过期限仍不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的,市房产局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将备案证明、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等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同时通过多渠道将上述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要求出发,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我市开展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证书。逾期不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未取得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聘请未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未取得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市房产局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好房子·悦生活”春季购房节 推
·走访企业知心声 精准服务促发展
·铭记英烈事迹 传承爱国精神
·助力行业人才供需 实现校企双方
·加强中介检查 助力行业规范
·春节慰问送温暖 真情关怀暖人
 
·购房好时机 !南宁市新一轮购房补贴
·南宁出台新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两年后,南宁朝阳商圈或增一处4A级
·揭秘,南宁地王上的楼盘,将建成什么
·直击南宁5月楼市!超11个新盘开盘
·4月7日南宁商品房共成交124套
 
·2018-04-03存量房成交情况
·3月13日南宁商品房签约122套
·2017年10月南宁商品房签约27
·南宁市2017年6月份房地产市场情
·南宁市2017年1月房地产市场情况
·南宁市2016年12月新建商品住房
 
Copyright © 2006-2011 nnfczj.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桂ICP备12006992号-1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3127号
一、办公地址:南宁市园湖路37号房产大厦A座4楼404、405号
二、乘车路线: ①公交:1路/B85路公交到建政园湖路口站下车,沿建政路往东走104米园湖建政路口房产大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