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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
时间:2026-06-17
 

      为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对房地产从业主体发布信息的审核义务,加强网络及平台运营主体对入驻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从业资质与发布信息的审核管理,严厉打击不合规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炒作房地产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现对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提出以下“六不得”要求:

      一、不得未经设立登记开展房地产咨询业务。

      在我市范围内以线上、线下方式开展房地产交易相关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得为未经备案、未经设立登记的相关从业主体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为未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依法设立登记、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不得为被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房地产信息的房地产从业主体在平台开展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提供便利与服务。

      三、不得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展示未核验房源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建立相关信息核验机制,及时下架存在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的房地产信息。房源展示页面应同步展示相关从业主体备案与实名登记信息,并标示有效房源信息编码。严禁为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提供便利与服务。

      四、不得未备案代理销售房地产项目

      代理销售我市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从业主体应按照《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南住建〔2021497号)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备案代理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得违规开展代理销售业务。

      五、不得隐瞒应当公示的重要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须在经营场所公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须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不得以品牌加盟等形式规避监管责任

      采取加盟模式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品牌方注册主体应按《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南住建〔2021497号)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对加盟机构进行合规核查。加盟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及双方应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义务等事项。

      七、监督举报渠道

      如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六不得”行为的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请及时向我会进行举报:(电话07715667533)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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