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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温馨提示
时间:2019-09-04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认真核实限制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妥善处理权利瑕疵。1.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卖方应当在房屋转移登记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2.房屋已出租的,卖方应当保证租赁合同已终止或承租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3.属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房管部门同意上市后方可交易;4.房屋属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撮合的存量房交易,应要求中介机构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四、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存量房交易通过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由中介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当事人可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关于贷款的约定,尽量规避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可能导致购房人不能通过贷款审批的风险。

五、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双方可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到双方自行选定的监管银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中介机构应协助配合,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存储和划转。

投诉咨询电话:0771-565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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