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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 |
时间:2012-03-02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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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精神,进一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严厉打击投机性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 年3 月1 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继续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有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相关信息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情况,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具体程序规定,并加强审核监督,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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