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行为,促进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有序发展,从2014年5月起,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将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检查公示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3、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 ; 4、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5、物价部门《服务收费许可证》; 6、服务业务流程; 7、服务项目或内容; 8、相关部门投诉电话(如:监察支队:4856380 物价局:12358 中介协会:5667533); 9、分支机构是否公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10、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 检查书面材料 1、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租赁服务合同)是否有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2、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是否向交易当事人说明或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内容及完成标准等事项,且书面告知材料经委托人签名确认; 3、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有委托人书面同意书; 4、是否在银行开设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5、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6、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交易; 7、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上述检查内容的检查书面材料中的第3条“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有委托人同意书”是不少公司最忽视的,在此希望各会员单位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外发布房源信息、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注意核实、查看委托人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请各会员单位尽快自查自纠,在监察支队检查前尽快补办好相关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1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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