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营销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共同向全市百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规范经营倡议:
一、规范承接经纪业务。不宣传、不炒作“学区房”概念,公司内外网屏蔽“学区房”等敏感词汇;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自住型商品房、商业办公用房、没有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新建商品房和其他禁止交易类型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两证” (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齐全、具备“三书一合同”(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屋出售、出租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不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受托出售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房。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对接受委托出售、出租的房源明码标价,在分支机构(经纪门店)醒目的位置公示服务项
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
四、规范门店公示内容。在分支机构(经纪门店)的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公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上岗证书;严格要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佩戴执业牌。
五、不捏造、发布、传播涨价信息。不参与炒房、囤房;不引导、不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明、假离婚等非法手段骗取购房资格、规避政策;不引导、不协助购房人骗贷和骗提住房公积金;不引导、不协助交易当事人骗取税收优惠。
六、切实保证交易安全。充分提示房屋权属及交易资金等潜在的交易风险,规范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
按照缴税记录,核查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并有义务提醒购房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不侵占、不挪用交易资金。
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要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冒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办理经纪业务。
八、规范提供金融服务。不违规从事任何形式的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相关金融服务;发现 违规金融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不代理擅自改变房地产土地用途或违规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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